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

由開膛街(Ripper Street)看多元成家



開膛街(Ripper Street)是BBC出品的警探劇集,第二季剛播映完畢。場景設定在十九世紀末,開膛手傑克肆虐後的倫敦白教堂區罪惡淵藪,警探忙於打擊層出不窮的罪犯,以挽回被開膛手踩到腳底的聲譽。雖然正如多數BBC影集,製作有一定水準,原本卻並沒想要發文介紹。其實現在也並非對影集本身感到不吐不快,而是十分巧合地,連續兩週的劇情,都和時下台灣的新聞事件有關。像某集講一個末日教派,陰謀搧動各宗教間的矛盾,製造騷亂傷亡,好讓他們心目中的末日救贖提早降臨。看完不久,就聽說有疑似信奉邪教的母親,虐兒致死的消息。


更早一集的內容,則與男同性戀有關,當時稱為雞姦犯。開場警方掃蕩應召站,拘留所人滿為患,都是做生意的小弟,以致探長遭記者調侃:「籠子裡都是雞姦犯,還有地方塞小偷強盜嗎?」。

這集播出時,正巧贊成和反對多元成家法案雙方,鬧得不可開交。本來不想發表意見,因為感覺與我無涉,也就缺乏瞭解。基於人權或人道立場,其實原本傾向於同意;但這兩天因緣際會,偶然翻閱草案內容,我想反對一方的疑慮也不無道理。這裡便將自己思路略作整理,提供大家參考。


所謂多元成家法案,概分三部份:婚姻平權、伴侶制度及親屬關係。其中「婚姻平權」將傳統男女之外的不同性別組合容納於婚姻關係,牽涉法條最多,但泰半屬於文字修飾,如「夫妻」改為「配偶」,「父母」改為「雙親」,問題相對較少。倘若僅此一案,我大概不會反對。

「伴侶制度」屬於新創,界定一種接近婚姻,但權利義務不那麼緊密的關係。目的是為現代社會中,一些缺乏家庭或家族支持的人,照顧或受照顧時所發生的行為,提供法律保障。立意雖然良善,但以我法律外行看來,都覺得草案中講的權利多,相對義務少,似乎不太平衡。社會關係中,法律是最後防線,不到撕破臉,不會打官司,這時往往只剩利害不講感情。或許草案精神是把義務留待雙方契約自行訂立,那我得提醒想簽伴侶契約的人,千萬找個好律師。因為草案中還有個我認為不盡合理的巧門,叫做單方消解伴侶關係。花這麼多精神簽約公證、鄭而重之成立的伴侶關係,只要單方寄封附回執掛號信,就一筆勾消,會不會太過隨便。也許政府部門到時候要弄個定型化契約出來。

最後一部關於親屬關係的修訂,其實是伴隨前兩案而來,在傳統以血緣、婚姻、收養為基礎的親屬架構上,引進因契約(也就是伴侶)所形成的關係。因為直接挑戰固有家庭觀念,這部草案受到正反雙方程度不同的批評或質疑。基於血緣婚姻的家庭結構,傳統上即使不是一生羈絆,至少也不能輕易脫離;一旦面臨破裂,會有財產分配、撫養權、繼承權等問題。如果只是婚姻平權,承認同性婚姻,一切視同異性婚姻,我原本擔心的只有收養,但可以規定由社福機關或法院依被收養人福祉做最適裁決,問題不大。然而加入因契約而生、看起來不甚牢靠的伴侶關係之後,會變得有點複雜。親屬關係牽涉其他家庭成員、甚至家族,其中可能包括受撫養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,其間權利義務,即便不是一生一世、也是長期的承諾與責任。這種羈糜,可以僅由隨時單方消解的雙人契約界定嗎?到目前為止,我個人還沒有辦法信服。

所以,如果我是立法委員,會選擇支持「婚姻平權」,而對後二案加以保留。對於有意尋求忠貞關係法律保障的同性伴侶,我覺得第一案已經足夠。第二案「伴侶制度」本身單純,範疇並不侷限於同性戀,然而三案並陳,卻讓人感覺治絲益棼,許多套路沒有理清,也就相當難以接受。不免有點懷疑,這是提案人進三步退兩步的操作手法。三個草案並沒有包裹通過的必要(所以分成三案),或許有藉爭議提案掩護、聲東擊西的意圖,但過度激化也可能導致反對方全面封殺,不見得上算。只是這些算計,即使有也不干我事,且隔山觀變好了。

開膛街影集所描述的維多利亞末期,是個高舉道德大橐,卻以偽善聞名的時代。同性戀犯法,警察有責任取締,言詞手段都極盡粗魯。在這種氛圍之下,要劇中人物有所省思,不免過於矯情。然而在某角色因懼怕同性傾向曝光而自殺以後,探長不免嘆息,耗費有限警力追查這種房間裡的事,卻釀成更大悲劇,究竟合不合理。廿世紀初長足進步的精神醫學,一度熱衷於矯治同性傾向,卻在七十世代宣告放棄,認為同性戀不是疾病,至少不是可以治療的,而多數矯治手段只有反效果(電腦科學之父杜林 (Alan Turing) ,即在接受矯治後,疑似患憂鬱症自殺。參閱「英女王特赦二戰同志數學家杜林」)。就連教廷也承認這點,儘管他們仍然認為那是「上帝的試鍊」,只要守貞便不算有罪。

為免引來太多口水,還是就此打住好了。我這人相信多元價值,佛祖耶穌阿拉都有人信,才不會萬一當真世界末日,全體人類都押錯寶。同性戀當然不符人類繁衍法則,又怎樣?上帝吃燒餅也難免掉芝麻。維多利亞時代,人們把畸形兒扔進馬戲班籠子裡嘲弄;時至今日,儘管心懷惡意甚至敵意的人依舊不少,起碼在法律上,大家平等對待身心異於常人的同胞,不允許歧視霸凌。對婚姻平權,我亦作如是觀。
 


原發表於Jeff & Jill的窩,2013/12/25 22:28:10


《以下留言與回覆,來自 聯網

01. 東村James  2014/01/05 13:48

我不大了解台灣的這個案子是如何﹐不過我想婚姻平權應該就可以涵蓋法律上的意義。

不過﹐話說回來﹐現在肯結婚的人都不多﹐包括異性結婚也是一樣。紐約同性婚姻合法了﹐除了一開始人多些﹐現在也少了。畢竟無論異性還是同性﹐大家對婚姻還是有恐懼D。


格主於 2014/01/05 23:17回覆

法律用語太多,老實說我也不很懂,只是把自己的見解和疑問記下來罷了。

同性戀本來人數有限,解放初期出櫃、成婚的多些,慢慢就少了,應該只是回歸正常比例。倒是反對一方的論點,儘管不無理由,但其中逗趣的實在也不少。最近轟動的美江牧師就算了,有擔心立了這個法、人類就要絕種的,也有指責立法鼓勵淫亂濫交的。前者大約是把同性戀和愛滋畫上等號,後者更加莫名其妙:真要淫亂濫交,還用得著把婚姻枷鎖往脖子上套?

不過我想立院怠惰,短期內大概連排上議程都難,通過大概不可能。其實也好,讓社會有時間沉澱思考一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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